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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章程

2010年04月19日 点击:[]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教发函〔2004〕71号)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独立学院,办学地点在陕西西安,培养层次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制四年。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招生院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的原则。

    第三条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四条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第六条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录取工作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招生考试院)的统一组织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分专业录取。

    第八条  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该地区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成绩优先和志愿优先相结合的原则择优录取和确定专业,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以英语、数学之和的平均成绩为序进行择优录取。

    第九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条 对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在调阅档案时,按照国家照顾政策加分后的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优先。

    第十一条 艺术类考生专业课成绩合格(省统考通过或取得学院专业课单考合格证)、政治思想品德和体检合格、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数线者,根据各省招生计划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数学成绩计入文化课总成绩。

     第十二条 所有类别考试在院校第一志愿生源满足计划数的情况下,原则上不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艺术各专业(方向)按文理考虑院校第一志愿,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对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进行录取及高考科目改革的江苏省,录取政策按所在省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我院的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除日语专业外,其它应试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进校后必修英语。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学院遵循属地原则,收费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经管类专业10000元/学年、理工科类专业120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12000元/学年、护理学专业12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14000元/学年。(2010年学费如有变动,按物价部门审核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招生计划详见各省招办(考试院)公布的我院2010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成绩合格,颁发国家和社会承认的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落实单位后,根据国家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定颁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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